东南网11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厦门市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等。
昨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刚刚出台的《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据悉,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有效解决工业企业员工住宿困难、通勤不便等实际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渠道、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双控指标”支持宿舍型保障房建设
《实施办法》对厦门市工业用地“双控指标”进行了调整,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后新批的工业用地项目,会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中明确双控指标的相关内容;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前已批的工业用地,如果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增加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按照“7%、15%”的双控指标执行。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鼓励集中建设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租住
据悉,该政策涉及约117平方公里的工业制造业产业区范围、数千家企业。对企业而言,利用已批工业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也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实施办法》还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宗用地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取得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所有涉及宗地的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约定各宗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此外,企业调整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同时,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
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有效解决工业企业员工住宿困难、通勤不便等实际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职工来说,不但可以就近住宿、降低通勤成本,还能减少租金支出,因为利用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统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管理,租金应当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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