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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颖娴)为促进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近日,厦门市住房局出台《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布首批21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导报记者了解到,这份清单主要涉及三大方面,包括房地产市场(7项)、房屋交易租赁(11项)、住房保障(3项)。

此次厦门在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率先提出建立包容审慎免罚执法机制,“首违或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涵盖了21项,每个不予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等因素,形成不予处罚适用标准。

例如,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首次违法,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50万元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不予处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本人的名义执业,首次违法,未对交易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予处罚;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首次违法,收取费用2万元以下,未对交易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予处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但申报家庭无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观恶意,且实际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不予处罚。

目前,《办法》正在厦门市住房领域试行。需要注意的是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适时评估,同步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执法人员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结合批评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以非强制性执法方式鼓励、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此外,为强化信用监管,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还是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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