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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李晓平)《厦门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近日印发,要求通过健全制度措施和服务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建立督查机制和工作台账,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若干措施》要求,加强源头治理,大型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要把好政府投资项目关,规范财政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管理,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因超财力、无预算建设项目导致的拖欠账款。各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若干措施》明确,强化约束机制,发现机关、事业单位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当事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外办、台港澳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市属国有大型企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体现。

《若干措施》还指出,要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信息沟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区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认定服务,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中小企业提出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健全完善工程领域保证金缴交办法,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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