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郑丽金)闯红灯、横过机动车道、变道不让行……近年来,厦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岛内道路资源紧张,大量电动自行车的不规范使用,严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安全。日前,厦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通告》。昨日,厦门交警发布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据介绍,目前,电动自行车乱象主要存在四方面:一是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存在销售超标电动车、占道经营,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二是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通道,私拉乱接电线、插座,“飞线充电”,进电梯等。去年以来,共引发火警近70起。三是快送行业大量使用超标电动车,无牌上路行驶。目前,思明、湖里区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仅5000余辆,上牌率低。违法上路行驶的车辆急于逐利、严重超载,一人注册多家快送平台,边骑行边抢单,险象环生。四是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安全意识薄弱,无牌、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载物、乱停乱放等违法乱象多发。
去年,厦门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42万余起,同比2020年上升21%,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占事故总数达34%,占比逐年上升。
警方表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突出,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对维护全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出行安全十分重要。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涉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执法管理工作,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闯红灯逆向行驶 导致事故身亡
2022年1月5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吴某木沿金尚路西侧辅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金尚路谊爱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金尚路东侧辅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路口掉头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身亡。
经认定,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余某驾车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闯红灯、超速掉头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且逆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两车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2.骑行横穿机动车道 导致车损人伤
2020年11月28日,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确保安全横过道路,与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枋湖北二路由西向东方向直行至枋湖北二路安兜天桥路段时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害后果。
经认定,当事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从过街设施通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变道未确保安全 导致事故身亡
2021年6月20日,韦某勇驾驶小型轿车沿马青路新阳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阳大桥28号灯杆处时,与由王某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清当场身亡。
经认定,王某清驾驶电动自行车变道未确保安全,且未在机动车道右侧路边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韦某勇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另外一方面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电动自行车相关政策解读
1.什么是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载物?
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法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人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
电动自行车载物的规定是: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是指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右侧以外的区域。
3.警方对电动自行车严管路段如何管理?
为迅速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打造安全文明示范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思明、湖里区划定了31条严管路段。在严管路段,公安交警部门不仅要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载人载物、占用机动车道等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还将大力查处在思明、湖里区登记上牌的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的行为。其中,对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8项,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处以300元罚款;对悬挂岛外号牌、本省外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3条第7项,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处以200元罚款。
4.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将面临何种处罚?
市民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该项处罚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5.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将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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