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进入夏天以来,连日的高温天气,让不少劳动者在工作时挥汗如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高温津贴?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领高温津贴?
福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可以用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代替高温津贴吗?答案是不可以!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但是,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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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的高温作业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在5月-9月份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以拨打12333或5110656向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人社部门将进行核实处理。
如果因为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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