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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建住宅区应配套托育服务设施

城市生活区应完善托育机构布点,以满足居民需求。记者 陈理杰 摄

海西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日前,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厦门市托育服务设施配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重点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存量服务功能变更等方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导则》,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为4.5个。

托育服务设施,是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根据《导则》,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居住区)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育服务设施和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合设。

在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区、产业园等用人单位所在地,若满足0-3岁婴幼儿≥20人,宜开设一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拥有0-3岁婴幼儿数量≥20人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医疗机构、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办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在托育机构的布点上,应满足就近入托、方便接送的要求。其中,在城市生活区,结合有关规定,托育机构属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及人口增长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布点,满足居民需求。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在产业集中区,可根据实际需求,鼓励配置相适应的托育机构。

《导则》也明确了托育机构的审批办法。在完整的一万人管理单元内,应保证每个万人管理单元的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总量不低于900平方米。优先考虑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其他用地(包含居住商业、办公、工业等)中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总量不低于300平方米。

新出让商住用地在出让图则及招拍挂出让条件中、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在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综合评估本管理单元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明确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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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建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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