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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厦门住房公积金又出惠民政策。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相关通知,将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材料。

据悉,原先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简化材料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含利息)的,可签署《告知承诺书》,无须再提供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此举可减少继承人办事跑动次数,节省办理公证的相关费用,提升办事便捷度。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原有规定申请销户提取。

政策问答

●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万元的可以免公证办理吗?

答:不可以,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已故职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免公证提取已故职工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其他继承人提取应提供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办理方式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含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持规定材料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原有规定材料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或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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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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