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税务局获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所属期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即日起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税务部门表示,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文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体工商户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无需进行申报。
按照相关规定,厦门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如下: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2022年厦门继续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在办税厅柜台申报缴纳。
【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备注】
2021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部门推送税务部门。
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适用的社平工资:采用《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中公布的2021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5538元。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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