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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到养全覆盖 优化生育福利来了

厦门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提出目标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到2025年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2‰以下。

到2035年

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等。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增设托班

《方案》要求,要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建设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制定实施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政策,到2025年每年至少新改扩建2000个普惠性托位,每个托位按1万元给予建设补助。

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新建幼儿园或有用地增量的扩建幼儿园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框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 3岁-6 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拓展 0-3岁托育服务。

住房政策 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方案》规定,完善保障性租赁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保障性租赁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拥有二孩及以上的厦门户籍家庭符合条件的,可购买第3套自住商品住房。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莼)近日,厦门市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多形式

支持生育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方案》提出目标,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2‰以下。到2035年,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等。

因此,《方案》明确提出落实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3岁以下婴幼儿或纳入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免申即享”对象

“一老一小”是社会民生发展的重要方面。《方案》要求,制定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围绕婴幼儿、儿童、青少年、育龄群众等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生殖健康咨询等健康促进项目。按需新改建母婴设施,实现应建尽建、规范建设。大力推动公共场所多性别使用母婴室建设。

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依托“出生一件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群众网上申请即可享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联办服务。将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纳入厦门市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免申即享”对象。

完善生育保险 保障生育假期

探索建立生育补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同时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度,继续按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和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严格落实产假、照顾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延长产假和育儿假假期。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妈妈班组”、灵活休假或居家办公,推行弹性工作制,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多政策保障养育 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

根据《方案》,市住房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多子女家庭:

关于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购及保障性租赁房的配租标准如下——

1.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购标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申购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80平方米。申请人育有2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2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申请家庭,申购面积标准不高于95平方米。具体以批次方案公布的可分配房源为准。

2.保障性租赁房的配租标准: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具体以批次方案公布的可分配房源为准。

同时,对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人育有3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3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除此之外,保障性租赁房房型调整、房源互换也有相应标准,即在承租期间符合房型调整批次轮候分配方案的承租家庭,可以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型调整办法和批次方案要求提出申请;已入住保障性租赁房且租赁合同在有效期的承租家庭,符合互换申请条件的,可在全市统一的保障性租赁房房源互换平台将承租房源与其他承租家庭房源申请互换。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还提到拥有二孩及以上(其中至少1个未成年)的本市户籍家庭,可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多购1套自住商品住房。2022年10月25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厦门出台《关于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租房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多子女家庭在厦门无自有住房、租住市场性租赁住房已在厦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可按照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多子女家庭在厦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近年来,厦门继续加大普惠项目建设力度,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扩大普惠覆盖面,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2022年厦门新增32家普惠性托育园,新增2500多个普惠性托位。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3岁以下婴幼儿有机会获得普惠性托育服务,更多家庭育儿负担得以减轻。截至目前,厦门共拥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55家,可提供普惠托位4352个。

有关部门将制定工作方案,支持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符合国家、省、市幼儿园办学标准和满足辖区内3岁~6岁儿童入园需求前提下,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岁~3岁幼儿。同时,指导鼓励各区教育局在建设幼儿园时,在不影响幼儿园生均用地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的情况下,增配托育学位。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分类指导,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在现有基础上按10%比例逐年递增。

制定实施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政策,到2025年每年至少新改扩建2000个普惠性托位,每个托位按1万元给予建设补助。推动用人单位多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作为,盘活存量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区每年至少拓展一家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或者出台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

【问答】

问:如何进一步提升幼儿健康保障水平?

答:厦门将进一步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 推动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全面落实。按照《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0~17岁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含贫困残疾儿童)和0~6岁残疾儿童(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年龄为0~14岁)进行康复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2022年厦门已将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纳入厦门市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即“惠厦保”)“免申即享”对象。2023年,将对2022年7月1日以来新出生的户籍婴儿给予保费优惠。

问:“出生一件事”服务信息如何操作?

答:目前,厦门新生儿母亲可直接注册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出生一件事”事项,填报《福建省“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申请登记表》提出申请。线上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后台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推送到公安户籍系统。公安派出所对推送的信息进行审核,信息无误的,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办理落户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持落户方户口簿到公安派出所打印新生儿户口页,或邮寄到公安派出所打印后寄回(邮费自付)。

同时,厦门医保部门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福建省“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知》,根据《厦门市“出生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工作流程》做好“出生一件事”工作,产妇依托“出生一件事”服务信息平台,在医院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服务。

问: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是如何体现的呢?

答:据公安部门介绍,厦门在户籍办理时已不再要求群众出具与个人生育情况有关的材料。

针对此问题,市教育局已将入学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具体情况以当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文件为准。

卫生健康部门已不再针对入职或评先评优事项出具与个人生育情况有关的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市医保局修订出台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当月正常参保缴费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正常待遇的50%支付。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只需满足缴费条件,与个人生育是否符合政策全面脱钩。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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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育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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