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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晓菁 通讯员 纪国华)在水库管理范围倾倒土头,或许要接受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厦门市水利局办结首起市级涉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超过2.2万元。

本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起因,是当事人在莲花水库倾倒了一百多立方米土头,损坏了部分莲花水库涵养林苗木,造成涵养林从受到破坏到恢复期间生态功能暂时丧失,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等规定,厦门市水利局作为厦门市政府指定的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经办部门,具体负责本起案件的一系列索赔工作。

执法过程中,办案小组一方面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另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多次上门为当事人答疑,进行释法说理,介绍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评估依据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等,最终促使当事人主动承担起生态修复责任,签订赔偿协议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经过调查取证、专家鉴定和赔偿磋商等一系列规定程序后,厦门市水利局与当事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最终当事人按照协议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合计22176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破解了“违法行为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厦门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样板。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厦门水利系统将以此次案件办理为契机,继续加强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逐步实现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

【链接】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什么情况下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素时,水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存在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事实;2.存在损害生态环境的事实。

责任编辑:唐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