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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叶子申)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近日,厦门市政府印发《厦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按照要求,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有三类: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

其中,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单间公寓、一房型或者二房型。而单位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另外,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运营企业应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申请单位也应切实承担起集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责任。若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据悉,《办法》自本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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