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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简称《补助办法》)。

《补助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4年—2026年新建投运的电动汽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包括向社会车辆开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为车辆提供经营性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

符合条件的,补助标准具体为:按经营性充电电量给予运营补助,在岛内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0.1元/千瓦时;在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原则上,补助上限为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按12个月计)岛内不超过40元、岛外不超过70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补助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记者 沈华铃)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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