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崔晓旭 通讯员 江颖 林昕昀)近日,厦门海事局牵头起草的《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施行后全国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从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航运发展、助力实现减污降碳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细化,精准施策,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条例》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聚焦厦门港航经济发展实际和船舶污染防治堵点难点,立足系统性、突出实用性、强化创新性。《条例》坚持“船—港—城”一体化治理主线,强调相关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动管理,首次允许港内船舶执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实现船舶污染治理“船—岸”无缝接轨;发挥厦门区位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加快打造厦漳泉绿色发展都市圈与厦金绿色同城生活圈等两个绿色发展都市圈。
《条例》还首次明确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助力厦门市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舶配套服务“从无到有”“从有到优”新突破;首次推进建设休闲旅游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场所、站点,填补传统燃料加注设施规划的空白;加强船舶污染物“全流程”动态监控,强调使用并如实填报电子联单,鼓励码头推广应用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进一步提升船舶污染三端治理能力和港口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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