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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负面清单(试行)》《网络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合同行为规范指南(试行)》

这些商品和服务不得直播营销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王婷婷 陈雪松)昨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在集美区召开网络交易经营者合同合规指导现场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业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网络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合同行为规范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指南”)。

“负面清单”和“规范指南”重点针对目前存在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最低价协议”强制条款等突出问题,列举32条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公平合理确定格式条款内容,切实维护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合法权益。

32项网络直播营销负面清单

15项严禁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要点速览)

●严禁推销处方药、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严禁推销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严禁推销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服务等

10项严禁使用和发布的信息

(要点速览)

●网络直播中严禁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严禁发布“神医神药”相关广告

●严禁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等

7项严禁使用的营销行为

(要点速览)

●严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

●严禁从事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流量数据造假、销售混淆仿冒商品、商业诋毁、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禁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的合法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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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展示的商品信息、网页上的促销信息等都是网络交易合同的一部分

网络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消费者签约后找不到合同,找到的合同并非签约时的版本,或因购买链接失效导致消费者找不到购买商品的规格、价格、售后服务等合同重要内容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规范指南”明确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除了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证照资质等主体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的协议和交易规则或其链接标志,保证可浏览和下载;完整保存与消费者签约时使用的交易合同、服务协议版本,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查询和下载。

除了合同公示及查询要求外,“规范指南”还明确,除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协议以外,商家直播间的弹窗、背板展示的商品及服务信息;网页上的关于满减、买赠、保价等促销信息;网站上公布的宣传图片所包含的商品信息、促销信息等;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宣传的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等,都可能被视为网络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一旦确认下单,就意味着包含上述信息的合同成立,经营者应当把上述信息作为合同条款来履行。

链接

“负面清单”“规范指南”

集美区先试行 逐步全市推广

市场监管部门将在集美区率先试行“负面清单”和“规范指南”,接下来逐步在全市推广。据统计,集美区现有本地电商平台9个,占全市的1/3;平台内经营者共11万余户,注册用户达3353万。厦门平台内经营者数量排名前十的平台中,集美区占两个。

今年1月至11月,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共受理信访举报投诉5.1万件,接近岛外其他三区总和,其中,电商类投诉举报占比达60%。在这种情况下,为网络交易平台和经营者“量身定制”合规指引,推广订立有利于维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和交易规则,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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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播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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