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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卢某勇、卢某江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卢某勇、卢某江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注,擅自占用平和县霞寨镇团结村下楼组基本农田用于搭建蜜柚大棚。同年11月29日,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5752.5元并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2014年2月,被告人继续扩建大棚。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5.83亩,已不适应种植。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勇、卢某江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判决,被告人卢某勇、卢某江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平和县检察院生态资源监察科检察员 林丽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件审理有力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提高了群众保护农用地的意识。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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