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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发改委、财政局联文出台了《漳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细则》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助对象为全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补助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2016年新建的 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等相关规定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

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资金按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市财政资金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备案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充电设施 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建设成本决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材料;漳州市2016年充电设施财 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材 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改委负责对充电设施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公共服务领域充电 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记者洪韬亮)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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