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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日报报道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7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调整。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812元/月

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12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058元/月)。补缴基数按2812元/月执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812元/月

201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812元/月,全年医保费按3036.96元(2812元/月×9%×12个月)缴交。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年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里规定为准。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在2017年3月31日前补足欠费的,自补缴欠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4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办理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方面,我市将取消《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中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为6万元,超封顶以后部分统一按20%补偿”的规定。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由原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实行与新农合相同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记者吴静芳)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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