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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院近日对漳浦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林耀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林耀德犯受贿罪,将一审判处林耀德2年8个月的有期徒刑改判为2年。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林耀德及其代理律师辩称,办案单位漳浦县检察院曾借纪委名义拘禁其6天,而县纪委并未参与办案。这一辩解最终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判决后林耀德上诉。

漳州中院未对该案二审开庭审理,而是直接进行书面审理。终审判决书中没有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未提及林耀德2015年5月22至5月27日这5天去向。

2015年5月22日,林耀德在漳浦县国土局被人带走。6天后,林耀德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受贿。

漳浦县检察院起诉书称,2015年5月22日,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林耀德涉嫌受贿的线索,同日,漳浦县纪委派驻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也同时将林耀德涉嫌受贿的证据移送检察院。当月27日,检察院办案人员初查,发现林耀德存在受贿的犯罪事实。次日,检察院决定对林耀德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漳浦国土原监察大队长犯受贿罪 获刑2年

国土局纪检组移送证明成定案证据

2015年5月22日至5月28日林耀德的去向成了一审争议的焦点。

庭前,林耀德的辩护律师迟夙生曾申请调取漳浦县纪检部门对林耀德组织调查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2015年5月22日到5月28日期间,林耀德在漳浦县检察院办案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漳浦检察院拒绝调取,并称纪检部门调查材料不属于本案刑事诉讼证据材料。

庭审中,漳浦县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纪委移交案件的证明,是由漳浦县纪委驻国土局纪检组盖章的函。漳浦县国土局纪检组是否能直接对接检察院移送副科级干部遭到辩护律师的质疑。

在一审庭审中,检方指控林耀德受贿9万元。漳浦法院一审认定林耀德犯受贿罪,判处2年8个月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在本案的立案审查、侦查及审查起诉工作中,并未存在对被告人林耀德非法拘禁的情形。林耀德提出其曾被侦查人员非法拘禁,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不开庭审理判决未提及“消失”5天去向

林耀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再次称自己遭到假冒纪委名义的漳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非法拘禁7天6夜的情况。

2016年12月20日漳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书中称,“合议庭经审阅全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林耀德提出的是无罪上诉,我们也为开庭辩护做了很多准备,不知道为什么不开庭审理就直接宣判了?”林耀德二审辩护律师吴国阜表示不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终审判决书中只有林耀德的上诉意见,没有辩护意见。吴国阜说,辩护律师曾多次向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却一直没有给明确答复。“如果明确告知案件不开庭审理,我们也会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在宣判前也没告知。” 

漳州中院判决中未提及林耀德2015年5月22日至5月27日去向。判决书中表示,原审法院查明林耀德于2015年5月27日、28日分别在漳浦县检察院办案区和漳浦县看守所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表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并无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的情形,从而认定上诉人林耀德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属非法证据的意见,并无不当。故对林耀德提出有罪供述是非法证据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漳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将一审判处林耀德2年8个月的有期徒刑改判为2年有期徒刑。漳州中院认为,林耀德否认其受贿事实,上诉要求二审宣告无罪的理由和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原判所处刑罚偏重,应予以调减。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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