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业管理新条例:公共收益物业最多拿三成
海峡网1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见习记者 陈奕佳 文/图)1月1日起,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完善业主自治制度,对小区公共收支管理,公共停车位及小区遛狗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新的变化,将给业主带来哪些好处?业主对此有何看法?
首次业主大会十个以上业主就可申请召开
目前,由于业主们参与小区管理的意识不强,且开发商存在配合不积极等情况,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比例较低,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情况较为普通。而旧《条例》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规定不明确,为解决现实矛盾,新《条例》降低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不仅规定建设单位具有提出筹备申请的义务,同时也放宽了业主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条件,明确规定“十个以上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出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业委会成立条件放宽,有利于保护业主自己的权益,对业主们意义重大。”家住漳州市区新浦花园的陈先生认为,以前有些小区想成立业委会,因成立条件相对繁杂,最后就放弃了,因此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并不多,小区与物业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新《条例》完善业主自治制度,希望未来业委会能在小区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遛狗未束犬链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内养犬扰民问题,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同时,对违反规定作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这是好消息,小区养狗没管好,不仅扰民,小孩出门也怕。”家住市区永鸿小区的陈女士说,有了这条规定,对养狗主人多少有些约束。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实践中,由于业主分散,尤其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很多小区公共收益基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支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分配纠纷不断。
对此,新《条例》对公共收益的去处有了详细规定,即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经营管理费用,且费用支出不超过公共收益的30%,其余部分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以前听说小区有公共收益,但都不知道这笔收益去哪?”市民蔡女士说,新《条例》对此进行规定,确实有利于保护业主的权益。
新《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库)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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