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制定出台《漳州市促进现代交通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助推交通物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漳州市“大抓工业、抓大工业”重大部署。
优化项目用地政策
可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土地出让金可免一次性缴纳;“零增地”改造升级,可免除部分相关费用和手续等。
支持交通物流企业享受灵活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项目、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的新增用地,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政策。交通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交通物流企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允许交通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各级政府因公众利益需收回经合法取得的现有物流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给予合理补偿或按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价值相等、用途相同的土地。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根据相关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交通物流企业“零增地”改造升级。在符合有关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或加层改造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物流项目,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并按相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交通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强化企业降本增效
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开发建设最高补助300万元;企业回迁车辆最高补助50万元;购车贷款,每车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购置营运货物运输车辆最高补助150万元等。
支持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开发建设。对在漳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投入运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大宗专业物流园区(中心),且物流运营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60%以上的,按该园区(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或示范物流园区按所列级别就高不重复对应分别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鼓励交通物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纳入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统计的在漳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年度每增加10辆新购置营运货物运输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注册登记地为漳州,甩挂比达1∶1.5及以上),在享受漳州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为营运冷链运输车辆,另增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若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后3年内将营运货物运输车辆转出本市或改变用途、报废的,则收回企业奖励资金。
鼓励交通物流企业外挂车辆规模化回迁。对纳入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统计的在漳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每新增回迁10辆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在享受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后3年内将营运货物运输车辆转出本市或改变用途、报废的,则收回企业奖励资金。
对交通物流企业实行融资支持。对纳入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统计的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自有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营运货物运输车辆50辆以上),新购置登记注册地为漳州的总质量12吨及以上营运货物运输车辆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每车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最终还清贷款实际期限据实计算,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违约还款部分不贴)。
鼓励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对纳入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统计的在漳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且自有登记注册地为漳州的营运货物运输车辆以漳州市高速公路互通口为起(终)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年度缴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经高速公路漳州分公司确认),给予年度通行费总额5%的市级补助;年度通行费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市级补助。
发展智慧物流
新落户的企业总部,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等扶持交通物流产业集聚发展。在我市新落户的交通物流企业总部,每年在我市缴纳税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年度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一般交通物流企业,以2018年度为基数给予新增年度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为城市配送车辆提供便利条件。对禁止停车路段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批发市场、生鲜超市中心店等商业网点密集区,如具备停车泊位设置条件的,原则上按1.2个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规划设置城市配送车辆临时停靠点;城市配送车辆在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的前提下可在临时停靠点停车30分钟开展派送工作。
鼓励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每年在漳州市开具增值税发票2亿元(含税价)及以上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经认定后,给予年度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次出台的十条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数据统计起始时间为今年1月1日。(记者 志鹏 陈岩 奕斌 通讯员 俊河)
责任编辑: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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