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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3日讯(导报记者 张雄敏 通讯员 文钦 佳如)漳州市区的黄大妈名下有12处房屋财产,虽然她生前曾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但一对子女为继承遗产最终还是闹上法庭。其中,一份电脑打印版的遗嘱,因代书人未签字,近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

黄大妈育有儿子黄某男(哥哥)和女儿黄某女(妹妹),在漳州市区、龙海市等地遗有房屋等12处财产。2013年10月10日时,黄大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而该遗嘱的大致内容是对黄大妈的5处房屋财产进行处分。事后,黄某男又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的打印遗嘱,大致内容是对黄大妈的另外7处房屋财产进行处分,并有黄大妈及其子女和5个证明人签名。但黄某女认为那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向法院起诉。

最终,芗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后一份遗嘱虽有8人的签名,但并未体现代书人 (同时也应为见证人)是谁,且无代书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为无效遗嘱。

知识普及:公证遗嘱更有利解决纠纷

该案争议点是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7月2日,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蔡志明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要遗嘱人亲笔书写,且要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计算机的普遍应用,大量打印遗嘱出现,如果过分苛求“亲笔书写”即亲自用笔手写遗嘱,显然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应把该遗嘱认定成自书遗嘱。

蔡志明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一种证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数份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最具有信赖价值,更有利于解决家庭纠纷。

责任编辑: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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