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源头治理,举一反三整改。日前,漳州市出台矿产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暨深化打击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大工作目标
深化持证矿山管理。打击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未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开采造成破坏山体、植被及导致水土流失、生产过程噪音、粉尘污染等违法违规问题。
整治过期矿山无证开采,生态修复不到位问题。
打击无采矿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采石取土并对外销售获利、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非法采矿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严厉惩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势力。
三个行动重点
重点线索方面,包括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相关信访件以及省、市、县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矿问题线索。
重点矿种方面,包括除地热、矿泉水外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含机制砂)等矿种。
重点区域方面,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生态林、国有林场,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主要江河两侧一重山,尤其是水源国省控断面范围等;已关闭、已废弃的老矿山、老矿区及周边。
七项整治工作
全面查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行为,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非法违法矿山(点)信息,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取缔关闭。对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包庇、失职渎职的,及时报送纪委监委。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各地组织对现有持证露天矿山逐一梳理,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行为,对生态破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组织对辖区进行全覆盖排查,核实为非法采矿的,立即制止,及时测量现状,依法从重查处。排查时限后发现新增非法采矿行为制止不到位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全面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行为。林业部门对持证露天矿山越界及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情况进行核查,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或责任主体开展林地、植被修复工作。
全面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全或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措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易扬尘的部位安装降尘装置,其中,爆破切割场地、石料破碎设备应安装喷雾设备,砂石堆放场地应覆盖防尘网,矿山道路进出场节点应对车辆冲洗,防止运料遗撒,污染周边环境。
全面查处水土保持不到位行为。水利部门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落实弃渣规范存放,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
全面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应急部门对持证矿山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工程“三同时”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
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公安机关将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林毁林、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加强火工品监管,严防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火工品,对发现的黑恶势力予以打击。
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设立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经整治保留的矿山应在2020年底前达标。(记者 苏奕斌)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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