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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漳州1月17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未批先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却已投入生产,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日前,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1#厂房一楼的滚镀生产线和挂镀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4套酸雾废气处理设施和1套VOCs废气处理设施均有运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厂房东侧新建3个电镀车间(2条手动镀镍生产线、1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2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1条自动电镀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1条手动镀镍生产线和1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正在生产;北侧新建1个电镀车间(1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未生产。

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分别在该公司污水总排口采样5瓶、铬水排口采样2瓶、镍水排口采样1瓶、综合水排口采样2瓶,共计10瓶水样。经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编号:W200109002),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铜浓度为1.03㎎/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的排放标准。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即人民币15.3万元的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3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55.3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造成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军安,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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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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