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漳州市总工会消息,2021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出台了: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在编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据悉,本年度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具体补助标准和范围是: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目录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60%给予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住院总费用扣除300元补助起点后,按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其住院总费用按8%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保目录内费用报销后,补助金额不足1000元或未产生医疗费用的,补足至1000元;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退休的,在当年度按照在职时要求执行。
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后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领。(海峡导报记者 廖珍妹)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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