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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漳州市颁布《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并建立起网格化监管、协作配合和联合执法等多项机制,强化制度引领,着力细化防治措施。

根据《条例》,针对本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超标的实际情况,漳州市从生产服务、原料和产品使用、有机溶剂泄漏等多个环节,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漳州进一步细化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并要求通过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餐饮油烟污染等现象。《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苏益纯 通讯员 章法工)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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