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红色革命遗址旧址的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漳州市实际,拟定《漳州市革命遗址旧址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市民如有相关意见可于工作时间反馈至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科。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革命遗址旧址进行论证、评审,提出建议名录,并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后,列入县(区)名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列入市级名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革命遗址旧址应当根据文物级别列入相应的市、县(区)级保护名录。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红色革命遗址旧址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当地文化旅游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红色革命遗址旧址,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县(区)文化旅游部门,文化旅游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革命遗址旧址的保护需要编制保护规划,划定红色革命遗址旧址的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红色革命遗址旧址保护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旅游产业、文化遗产等专项保护规划相衔接。
根据《征求意见稿》,红色革命遗址旧址应当确定保护责任人。国有红色革命遗址旧址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非国有红色革命遗址旧址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新福建)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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