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漳州市在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制定《漳州市新建住宅区养老用房和社区用房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在全国首创“三个配套机制”,即创建闭环联审机制、建立货币补偿标准、明确产权归属,彻底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这一改革做法,复制与推广性强,于2019年5月入选民政部、财政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汇编》,面向全国推广。《八闽快讯》刊发了漳州市的创新做法,省政府领导批转省民政厅组织推广。
“闭环联审机制”
强化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技术互补。漳州民政部门全程参与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全流程环节,变事后被动监管为事前主动参与,形成有效的闭环服务。一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一套集中联合审批机制,确保不增加审批环节、申报材料和企业负担,不降低审批效率。另一方面,提前进行政策和技术辅导,确保企业按标准执行,极大降低违建、返建风险,既提高了效率又降低了成本。
具体做法如下。规划环节,民政部门参与拟供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出让地块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审,确认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后,自然资源部门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同步规划。建设环节,民政部门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联审。养老用房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住建部门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确保同步建设。验收环节,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联审并签章同意后,住建部门才给予竣工验收备案,确保同步验收。交付环节,新建住宅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用房移交接收方。对应当移交但未移交也未缴纳配套建设费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同步交付。
全国率先建立货币补偿标准
针对新建小型住宅区或零星开发的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养老用房或者提供的养老用房未达标准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楼面价格1.25倍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款纳入财政代管专户管理,按属地原则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货币补偿标准的建立既有利于集中配建养老用房,又让开发建设单位有了更加灵活的选择,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还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配建政策更好落地落实。
全国率先明确产权归属
漳州市明确规定,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将养老用房纳入出让方案,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养老用房产权归属于接收方。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与接收方即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向接收方移交养老用房时,同步移交不动产产权,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依据《移交协议》,可申请减免或部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一套机制,一方面确保了养老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另一方面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记者 俞映云 通讯员 罗晓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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