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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设置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禁止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合建等形式介入

• 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并投入使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日前,我市印发《漳州市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生命公园理念融入公益性公墓建设,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殡葬服务需求。

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有助于推进我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移风易俗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群众需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遵循“公益便民、群众受益,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地生态,统筹协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现传统殡葬文化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统一,能够加快补齐我市公益性殡葬设施短板,解决我市骨灰安葬(放)设施存量不足、公益性公墓欠账较多、公益性骨灰楼堂祭扫保障压力大等方面问题。

因地制宜 建设富有特色的公益性生命公园

公益性生命公园是殡葬行业推行的一种创新、生态的殡葬模式,根据实际地形地貌进行合理规划,将生命公园理念融入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公园风格修建的生态节地型骨灰安葬设施。此外,公益性生命公园设置生命里程碑代替传统的墓碑石林,每个生命里程碑下方采取一穴、双穴等方式布局,生命里程碑为斜碑,占地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

《意见》指出,公益性生命公园应注重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设置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葬区域。同时,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建设富有地域特色、风格各异的公益性生命公园。利用历史坟墓连片区域就地改造成公益性生命公园,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设枇杷生命公园、龙眼生命公园、荔枝生命公园等富有特色的公益性生命公园。

统筹规划 各县(区)实现公益性生命公园全覆盖

《意见》明确,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应适度,原则上县级、乡镇级、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分别最大不超过200亩、20亩、10亩,每亩地安置骨灰不少于300个。

另据《漳州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指出,除芗城区、龙文区纳入市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外,其他县(区)都要规划建设1~3个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有条件的开发区(投资区)可以规划建设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规划建设乡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每个县(区)根据规划布局选择2~3个具备条件的村,试点建设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

县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可研批复、建设资金落实等工作,争取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并投入使用。

规范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突出建管公益属性

《意见》明确,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禁止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合建等形式介入,实行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不得从事对外经营买卖活动,严禁非法倒卖墓穴,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严禁超标准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不得违反规定将骨灰安葬在非公墓区。

公益性生命公园建成后,其运营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监管。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不得改变其公益性质;不得委托或承包给任何营利性单位或个人运营管理。

此外,市级设立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专项奖补资金,2023至2025年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奖补2022至2024年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成效突出的县(区)。具体奖补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记者 沈昊鹏)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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