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从5月16日起,漳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在漳州市所辖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新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已在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提取额度有要求,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且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不得再次支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办理还贷提取。公积金提取政策由职工缴存所在地制定,能否适用该政策提取公积金需参照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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