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4日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今年7月1日起,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有变化。
从2022年7月1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自然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后的一个缴存年度内(本次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保持不变,一年一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本次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不低于1960元,其他县(市、区)不低于181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457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单位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高于12%,不低于5%,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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