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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建局日前发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及购房款缴交告知单制度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开《商品房销售风险提示》《商品预售许可证》等信息,同时,组织购房人现场签字确认《购房款缴交告知单》,并留存建档,以便接受检查。

通知中罗列了14条商品房交易风险: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优先换购款等性质的款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的商户名、商户号等信息;

3.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与市住建局官网公开的或销售现场公开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不一致;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引导或诱导购房人将购房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购房款项转入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只签订线下认购协议、合同,不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售房源抵押为由,降价出售,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房,且相关款项未打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8.购房人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10.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或已网签备案,以及利用架空层等业主所有公共场所擅自划定停车位、承诺可通过其他手段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11.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价格明显低于实际销售价格;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内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

13.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

14.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以“投资养老公寓”“以房养老”等为幌子进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违法违规行为。(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通讯员 李友力)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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