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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市出台保租房新政 保障群众“住有所居”

日前漳州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漳州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从保障对象、建设标准、租金要求、权属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具体细则,着力缓解发展保租房过程中所面临的土地、审批、财税、金融等政策瓶颈问题,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按照“新市民、小户型、低租金、利职住、长租期”的方向,漳州市保租房将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针对漳州新市民、青年人的特点,漳州市保租房项目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同时,漳州市保租房租金要求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个保租房项目需确定具体租金水平并向社会公布,避免高房价对消费的“挤出效应”,进一步完善漳州市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结构。

增值税税率由5%减至1.5%

与过去的住房保障模式不同的是,此次《实施意见》更重视通过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激发出市场主体的活力,建立起“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租房的供应格局,进而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转变,有钱出钱、有地出地、有房出房、有力出力。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新政中漳州鼓励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发展保租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租房建设供应,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租房。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漳州新政积极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原先5%的增值税税率现在可减按1.5%来计算应缴税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不补缴土地价款

要破解发展保租房中普遍面临的项目获取难、土地成本过高等问题,需要多措并举盘活土地和房屋存量。

《实施意见》明确了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盘活政府存量住房等建设方式发展保租房,尤其是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租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力度空前,为保租房价格能够低于市场同地段、同品质租赁租金创造条件。

根据新政,新建保租房项目实行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并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闽南日报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林峰立 戴诗卉)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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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租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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