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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政府办出台《漳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享受对象范围及相关医疗救助待遇等内容共七章节二十九条措施。《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在救助服务方面,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在漳州市范围内实行“一站式”结算,市外异地就医的需经转诊登记后方可纳入“一站式”结算;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救助对象包含五类人员

《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五、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中,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要求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实行分类资助参保

《实施办法》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救助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已经处在待遇发生期的不再资助参保;已预缴下一年度保费的,未处在待遇发生期的,实行资助参保,并办理退费。

漳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年度大病保险支付金额上不封顶,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救助比例最高达90%

《实施办法》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2023年年度救助限额为3.4万元;2024年起,救助限额将根据漳州市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依申请实行倾斜定额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度最高救助金额限制在2万元。具体的救助标准为:第一段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部分,按20%给予医疗救助;第二段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之间部分,按30%给予医疗救助;第三段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8万元以上部分,按40%给予医疗救助。(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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