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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漳州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超市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开展违规使用“生鲜灯”的专项突击检查,并开出我市首张罚单。

根据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属于违法行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某猪肉经营部销售猪肉时,依然使用“生鲜灯”进行照明,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猪肉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这是新规施行以来漳州台商投资区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是漳州市违规使用“生鲜灯”的首张罚单。

此次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共检查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55家次,发现问题23个,现场拆除“生鲜灯”36个,对4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当天下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台商区现场督查,两家主要农贸市场的“生鲜灯”均已拆除。

据悉,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并将“生鲜灯”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黄天航 通讯员 戴志彬)

责任编辑:唐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