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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漳州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租赁补贴对象和标准、申领流程、租赁补贴发放和资金保障、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实施细则,促进公共租赁住房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进一步缓解我市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过渡性居住问题。

这是我市首次针对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出台专项政策,在汇总优化已有补贴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申请流程。新政即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新政生效前已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照原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之日止。

补贴对象:5类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未获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发放的货币补贴,用于补助申请人在市场租赁住房。

根据新政,我市租赁补贴对象为特困人员和低保群体、低保边缘等低收入群体、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稳定就业外来务工群体,以及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5类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享受漳州市人才住房补助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适用于芗城区和龙文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退出及监督管理,其他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根据《实施意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原则上,我市每年10月份确定次年的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在原有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前提下,我市同时设定租赁补贴对象的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

补贴额度=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租赁补贴标准额度按“每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这一公式计算确定。

其中,保障住房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申请人为个人的,按1.4人计算。家庭成员保障住房面积合计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保障住房面积应扣除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建局、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并报相应市直部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属申请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3;不属于本条第1项保障对象,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申请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规定的人均低收入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申请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规定的人均低收入标准,超出部分在40%以下(含40%)的补贴系数为0.8,超出部分在40%以上的补贴系数为0.6。

值得注意的是,每月补贴金额大于实际租房月租金的,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发。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开始计发,由区住建部门按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该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申领补贴:应签协议 合同周期一般不超3年

《实施意见》明确,区住建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方案,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以及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工作和申请时间等制定租赁补贴公开申请批次,并将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

申请人按照所在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到申请地住建部门或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交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持有的银行卡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申领租赁补贴材料。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房屋的坐落和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属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还需提供未享受漳州市人才住房补助的证明。

经审核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在区住建部门指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保障对象拒签、逾期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由区住建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租赁补贴协议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补贴协议期满,保障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保障对象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协议期满后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退出机制:“骗补”将记诚信档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将建立租赁补贴退出机制,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于审核后的次月终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次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同时,以租赁补贴形式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保障的,我市将依据租赁合同,把保障对象租赁的市场房源纳入漳州市住建局租售一体化平台进行登记。

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应当主动向申请地住建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保障对象须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申报变化情况,区住建部门按审核程序及时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我市将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依法依规将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纳入住房保障限制名单和诚信体系平台。对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拒不退还的,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林峰立 黄静西)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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