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起按照当前最低工资标准的48%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漳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22年后再次提升。
根据《通知》,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941元/月(11292元/年);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的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69元/月(10428元/年)。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提标。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实行差额补助或分档补助,同时适度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保障好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也同步印发《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标准。
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2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120%、240%、320%确定,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漳州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两则《通知》均自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闽南日报记者 黄天航)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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