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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日前出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购买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

大小有限制购买须实名登记

根据《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其属性是非机动车。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办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廓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1200mm(长×宽×高),单人单座,不得安装遮雨棚。

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五城区销售和登记上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

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查验购买人或者其委托人的下肢残疾人证明并予记录,销售发票应当载明下肢残疾人姓名。

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不得载人运货

最高时速15公里

《办法》要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登记注册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本人使用:具有本市五城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残疾人。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使用其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此外,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从事经营活动最高罚千元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的残疾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违法的非残疾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

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通报残联,经核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政府提供补贴购买的,由残联依协议处理。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加装、拼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11种行为将被罚款5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未经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的;违反交通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的;醉酒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另外,销售者未查验购买人或者其委托人下肢残疾人证明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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