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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以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谢某福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间,谢某福在其家中向潘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二人购买伪造的上海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25份),二十余天后,谢某福在福州付给二人20000元。

1998年6月间,谢某福从潘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福建版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后付给潘某某6000元及西门子手机一部(折价1200元)。另查明,谢某福案发后畏罪潜逃,于2011年10月7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社会调查评估,谢某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为,谢某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该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法院认为谢某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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