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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阮某某与周某某、杨某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后该房地产公司保安谢某某伙同他人到现场,持安全帽、钢管等殴打阮某某,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额骨骨折、头额部、双眼眶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成立自首。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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