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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记者从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两名非法采砂者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福安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据该检察院生态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案系宁德市首例非法开采海砂被判刑的案件。

据了解,2013年3月,王某春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海砂。2014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坤受雇管理该采砂船,负责采砂和管理船员,在福安市下白石镇藟尾村海域、湾坞镇半屿村海域等地非法采砂,并销售给陈某某等人。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坤在蕉城区城南镇贵岐村采砂时被宁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王某坤负责采砂船期间,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6.995万元。

同时,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坤与被告人王某利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艘船,并将该船改造成采砂船用于非法开采海砂。同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坤、王某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利负责驾驶该采砂船到下白石镇藟尾村海域、湾坞镇半屿村海域等地非法盗采砂,并销售给张某某等人。同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利驾驶该采砂船在赛岐镇苏洋砂场卸砂时被抓获。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采砂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8.3万元。

记者了解到,对上述被告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外,还对两艘采砂船上的采砂卸砂设备予以拆除没收,并没收涉案的1394.6立方米海砂和99000元赃款。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市检察院生态科工作人员强调:“我们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向福安市法院提出建议,减少缓刑适用,以提高法律震慑力,该建议最终也被法院所采纳,再次给心存侥幸的非法采矿者敲响了警钟。”(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刘雪峰)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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