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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里买到商家使用“最美”字样宣传的图书,事后顾客觉得书中内容与宣传标语大相径庭,认为商家涉嫌欺诈要求索赔,此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记者昨日从霞浦法院获悉,该院日前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顾客的索赔要求。

顾客认为包装描述涉嫌欺诈

据霞浦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年1月31日,市民林琪在被告沃尔玛霞浦分店处购买天津出版传媒集团、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儿童图书《雨天的音乐会》一本,价格为17.8元,书籍中国版图书馆CIP数据核字为(2014)第078860号。

据了解,该书在封面的中间、第一页、第二页、背面的右侧折页都标识着“最美图画书”的字眼,正面的左边标识着“最美阅读体验”字眼。因原告林琪认为图书包装外的上述描述欺诈消费者,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绝,原告遂于4月15日起诉至霞浦法院。

法院认定宣传内容并不足以构成欺诈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购买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出售图书的宣传内容并不足以构成欺诈,原告亦未对其因购买涉案图书受到损失进行举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书款、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综上所述,霞浦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林琪的索赔要求。

法官释法:

据审理此案的霞浦法院法官介绍,此案原告以被告销售的涉案图书虚假宣传内容构成欺诈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此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图书包装外的“最美图画书”“最美阅读体验”的宣传内容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民事欺诈。

法官认为,涉案图书使用“最美图画书”的宣传字眼虽有不当,但不当的广告宣传并不等同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与广告欺诈亦有情节轻重之分,使用主观化的宣传用语是否构成广告违法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并不能以此直接认定构成欺诈。原告购书过程为自助购买,除图书内容外被告并未另外施加引导。因原告购买图书时,对涉案图书为儿童图书应有明确了解,“最美图画书”“最美阅读体验”属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不存在客观、统一的体验标准。

涉案图书为儿童读物,“最美图画书”前亦有注明为“中国当代名家献给孩子们的最美图画书”,原告购买儿童图书而以成人标准要求,有所不当。若原告仅凭儿童读物封面中主观化的宣传用语便轻率购买,属于原告对自身权益的放任,其因未尽合理的谨慎义务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相应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购买涉案图书与图书所谓“最美”的宣传内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欺诈。(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李玉琼)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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