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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有修改。今后,申请办理住宅产权登记和申请办理村民个人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两个环节,将修改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据悉,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审批流程方面明确,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二)申请办理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三)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四)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七)申请办理住宅验收合格意见;(八)申请办理住宅产权登记;(九)申请办理村民个人集体土地使用证。

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该审批流程进行修改补充,改为了:(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二)申请办理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三)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后的用地意见;(四)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七)申请办理住宅验收合格意见;(八)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该意见规定,村民新申请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者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在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村民用地按城市、县城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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