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非法利益,一对黄昏恋人假借投资入股之名骗财。近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悉,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浙江籍男子)和林某某(福鼎籍女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租住在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北路2巷101号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在入住期间,何某某谎称在内蒙古兴安盟乌塔旗有投资水稻种植、养鹅等项目,可以让郑某某等人投资入股。林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没有在内蒙古投资的情况下,仍帮助何某某欺骗郑某某等人,亦谎称何某某在内蒙古有投资水稻种植、养鹅等项目,还告知郑某某等人其有到内蒙古看过何某某的投资项目。郑某某等人基于对林某某的信任,陆续将钱款投资给何某某。至2015年10月,何某某共骗取郑某某等人投资款人民币481500元。何某某将上述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
据检察官介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此,检察官提醒,遇人遇事,千万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就如本案,如果被害人稍微懂得去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被骗。所以提醒市民不要贪图小便宜,为蝇头小利所惑,做事情前尽量“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章振丰)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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