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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记者从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审理结束,被告人吴某某因以非法进京上访为要挟向政府部门索要财物案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这是宁德市首例以非法进京上访为要挟向政府部门索要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了解,寿宁托溪乡男子吴某某2008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板栗承包合同,进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获得被害人28000元“板栗损失赔偿款”。但他对此仍不满足,又多次进京非法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8次、行政拘留1次,被寿宁县公安局警告2次、行政拘留3次。在非法上访过程中,吴某某以滞留北京不归、再次非法上访为要挟,强行向政府相关部门索取“上访费用”7000元。案件发生后,寿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寿宁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批准逮捕,审查终结后移送周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9月30日,吴某某被周宁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寿宁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应该全力予以保障,但这是以依法为前提。作为公民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做到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该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张文奎 叶应利)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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