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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刘某强、黄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刘某强和黄某阳,俩人5次受贿总金额高达615351元。2013年12月,刘某强、黄某阳受甲集团公司指派,参与筹建福鼎甲公司,并于2014年2月分别受聘担任福鼎甲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副经理。

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刘某强授意由黄某阳承担工程具体建设项目发包的谈判工作,并商定将取得的回扣款由双方均分;二人作为福鼎甲公司代表,利用二人对公司项目负有谈判、监督、管理、申报项目等职责,在与乙公司谈判租地合同、与张某星谈判福鼎甲公司11-13号地块土石方开挖及回填项目合同、与张某柱谈判租地合同及临时设施场地围墙工程承包合同期间,共同非法收受上述项目的回款扣共计615351元,其中刘某强分得294396元,黄某阳分得320955元。

法院认为,刘某强、黄某阳身为公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共同收受各种名义回扣归个人所有,共计6153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礼尚往来”来往的是“情”,可若假借“礼尚往来”之名为自己谋取不良之“利”,最终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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