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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杨小峰) 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线索、材料,然后进行检举立功,这显然不能构成立功表现,相关人员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福安市检察院与福安市看守所成功查获一起在押人员买卖“立功线索”事件。

据了解,2016年10月,福安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在提讯时,收到在押人员赵某某反映其向看守所提供立功线索的材料,但至今未答复。该院了解情况后,与福安市看守所联合对赵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摸排调查,发现该“立功线索”竟是赵某某从同监室的林某某处购得。原来,与赵某某同监室的林某某常以手头有立功线索为由,煽惑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与他进行交易,原先并无人相信,后赵某某为减轻罪责,答应林某某事成之后兑现报酬,于是由林某某口述,赵某某整理形成材料并上交。

目前,福安市检察院已作出决定,不予认定该立功线索,并发函福安市看守所,建议其加大对立功线索的审查力度。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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