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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环保行政处罚,依然“我行我素”继续生产。日前,福鼎市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执行人为福鼎市环保局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裁定被执行人福鼎市某带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缴纳罚款50000元。

据了解,被执行人福鼎市某带业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经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粘扣带生产及销售。2015年8月18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带业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其年产150万件粘扣带项目,自2013年5月投产至今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私设漂洗、染工艺,而厂区内未配套建设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私设燃煤锅炉,锅炉除尘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厂外小溪外;新增一条鞋底内层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就此,福鼎环境保护局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处罚内容为: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但该带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福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福鼎某带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福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了解,该案是福鼎法院审结的首例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福鼎法院于裁定作出当日即送达上述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福鼎某带业有限公司表示愿意配合福鼎市环保局进行整顿,并当场自觉履行50000元现金罚款的义务。(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林洁 高腾涛)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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