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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盗刷其他员工的积分,为自己换购公司福利平台上的商品。近日,寿宁县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向法院起诉一起利用网络实施盗窃的计算机类刑事案件。该案是我市检察机关首例提起公诉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7至8月,原为一公司员工的刘某发现,如果员工未对公司福利平台上的初始密码进行更改,该账号所对应的密码即为公司统一设置的初始密码(即员工号)。此后,刘某多次利用上述方法登录公司福利交易平台,盗刷其他员工的积分(1积分价值人民币1元)以换购福利平台上的商品,同时还将公司福利平台所存在的系统漏洞透露给郭某某。郭某某获悉后,也多次非法登录该公司福利交易平台,通过盗刷员工积分的方法换购商品。

2016年9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次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因为这个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受到前所未来的挑战。”对此,检察官提醒,永远不要对犯罪抱有侥幸心理。网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失序、匿名性高、便捷性强、犯罪对象广等特点,例如,该案中,被告人可以通过隐匿真实姓名的方式进行商品寄送,可以在电脑前就将深圳、北京等大半个中国的员工账号盗刷个遍,这足以说明当前的网络环境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好的反侦查场所。但不要忘记,网络世界同样具备着不可毁灭性、精确性等特点,也就是说,你在网络世界中所走的每一步都将留下无法磨灭的痕迹,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后台来了解登录每一个员工账号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从表面上看,计算机时代的无形性和虚拟性似乎可以让你成为隐形人,在神不知鬼不觉中就形成一次“完美犯罪”,但实际上,只要你做了不该做的事,做了侵犯他人权益的事,网络世界的高技术性也将让你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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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要件。虽然本罪的犯罪主体多为具有较高电脑水平和网络技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能熟练利用的自然人,但上述条件仅是该罪犯罪主体的常见类型,并不表示只有对具备较高电脑水平和良好网络技术的人才成立该罪。

(2)主观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仍故意为之。

(3)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这里的“数据”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括权利人存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个人信息。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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