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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晓明 黄才嘉) 远房亲戚间,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一方先后拿出30多万元参会,但事隔两年多,还有20多万未收回。事后,为讨要钱款,两远房亲戚对簿公堂。日前,福安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表示,以民间借贷关系索讨“会钱”,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是远房亲戚关系。陈某向法院诉称,2011年间,其远房亲戚刘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累计向陈某借款32万元。此后,刘某累计返还借款12万元,但至2013年9月19日为止,刘某仍欠借款20万元未予返还。为此,陈某要求刘某出具一张借条。

陈某称,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虽经其多次催要,刘某却一直未返还。无奈之下,陈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郑某共同返还借款。

福安市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在庭审中仅提供“借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借款过程及款项支付情况,故认为讼争款项系属合法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无法支持。且陈某对于刘某庭审中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互助会关系的“互助会单”及汇款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结合庭审中双方陈述除讼争款项之外,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故刘某抗辩讼争款项系属民间互助会结算款的意见,予以采信,即该案系属民间互助会所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据此民间互助会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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