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往往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车辆上乘员摔出车外,而后被该车碾压身亡,这到底属于“第三者”,还是不属于“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近日,福安市法院给出了答案,以乘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付责任。
两货车追尾两人死亡
乘员是否为“第三者”起分歧
据介绍,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去年10月15日。当天,司机王某驾驶广东牌照的一辆重型货车,沿宁上高速从福安往周宁方向行驶。该大货车于同日22时12分许,行驶至宁上高速A道57KM+650M(石壁炉隧道)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由马某驾驶的,行驶在主车道上浙江牌照的另一辆重型半挂车,事故造成广东牌照的这辆大货车车上乘员赵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大货车司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上乘员赵某因两车严重撞击,导致其被甩出车外,被碾压死亡。
据悉,事故发生后,广东牌照的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司机王某车上的成员赵某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不予以赔偿。但赵某家属却认为,赵某掉出车外后,就已经是“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责任。为此,赵某家属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近日,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今年1月15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已经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广东牌照的大货车司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追尾的前方大货车司机马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据此,法院判决摔出车外而被碾压身亡的赵某不应由商业第三者险予以赔偿,判决即时生效。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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